重庆市税务局:普票丢失应如何处理?
日期:2019-10-28
来源: 重庆市税务局
问:我公司开出的普通发票被付款方丢失,应如何处理?付款方可否凭我公司发票存根联复印件(盖章)入帐?是否有政策依据?对方或我公司会否被罚款?
答: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非常抱歉,重庆税务12366为税收政策咨询部门,您咨询的有关账务处理方面的问题,建议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没有单独的文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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