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
内容:
请问一下跨省异地施工单位来重庆从事建筑工程服务,该施工单位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后,还需要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吗?可以参考的法规依据有哪些?谢谢!
咨询人: 陈欣
提交时间: 2021-09-29 14:54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9-29 09:36
答复内容:
尊敬的来信人:
您好。您的来信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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