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税务局:医药临床试验者获得的补偿是否缴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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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医药临床期间受试者补偿的纳税问题

回复日期:2019-11-01

来源:重庆市税务局

问:我公司是一家制药生产企业,新药经过前期的动物试验等环节后,经申请,国家药监局会下发临床批文,根据临床批文,新药可以在人体上进行试验,由具有临床资格的各大医院来招募受试者并完成试验。临床共分三期,一期临床在健康人体身上试验,二期和三期在病人身体上试验。为了正常推进临床试验,公司会对参加试验的人员一定的补偿费,补偿标准为根据医院伦理委员会的意见决定。请问:受试者收到该笔补偿,是否需要开发票?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需要企业代扣?

答: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文件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文件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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