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税务局:关于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0510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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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0510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19-08-28

来源:重庆税务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政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的建议

  近年来,为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市财政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力度,为我市企业科技创新加注动力。一是加强统筹整合,将市经信委主管的6个专项整合为总规模20亿元的工业和信息化专项,主要投向重点研发项目、企业智能化改造、研发投入补助和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二是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向我市科技创新和民营企业,有效利用战新基金、产业引导基金和种子、天使、科风投等基金,累计投资1200多个项目,金额超过500亿元。三是抓好政策落地,通过研发准备金、重大新产品、企业内设研发机构等奖补政策,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2018年共支持529户次企业6.7亿元;加大重点企业和战略新兴项目扶持力度,2018年单次补助500万元以上重大项目共51个。

  下一步,市财政将持续优化支持创新政策,不断凸显企业在创新中的主体作用。一是加大财政投入,把科技作为重点支持领域,通过“整合重点、压缩一般”,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二是加强资金统筹,重点投向重大科技专项、重大成果产业化、重点研发项目、企业智能化改造、研发投入补助和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三是提升资金使用效益,落实中央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加强预算绩效目标的编制和管理。

  二、关于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建议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规定

  近年来,国家鼓励企业加大研究开发投入的税收政策相继出台,有力支持了企业创新发展。

  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2018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文件规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将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升到75%;形成无形资产的,资产摊销比例由150%提升到175%。

  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2018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将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纳入到税前加计扣除范围。文件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相关程序要求

  为切实降低企业办税负担,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相关流程进行了优化完善。

  备案管理调整为留存备查。2018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将办理方式由“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改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惠事项,不再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企业可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明确辅助账设置和汇总表报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相关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明确备查资料及留存程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相关规定,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三、关于加大进口设备减税力度的建议

  现行涉及降低企业设备进口负担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一)支持民营企业按规定享受鼓励项目进口税收政策

  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范围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进口的商品目录》《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及反倾销商品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照章征收。

  (二)支持民营企业按规定享受“十三五”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对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中小企业技术类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进口用于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途的《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三)支持民营企业按规定享受“十三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

  进口符合规定的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我国税收政策制定权限高度集中统一。我局将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认真落实现行的各项政策,充分发挥部门职能,鼓励民营企业创新发展。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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