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303号建议办理情况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8-06-15
来源:重庆税务网站
**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全市国税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免征幼儿园伙食费增值税的建议》(第0303号)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建议》中普惠幼儿园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税收优惠政策的意见
依照现行税收政策,幼儿园能够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符合条件的托儿所、幼儿园,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所收取的伙食费如符合税法关于代收代付款的条件,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无论是民办托儿所、幼儿园,还是公立托儿所、幼儿园,只要符合税法规定条件,均可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现行税收政策并未按照“民办”或“公立”设置制度性障碍。
二、关于《建议》中幼儿园伙食费为代收费,不属营利性收入,不应征收增值税的意见
《建议》所援引的《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相关免税规定的适用对象为“企业所得税”。
根据《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条例》(发改价格〔2011〕3207号),幼儿园向入园儿童收取的伙食费属于代收费。依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七条,代收费如符合“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的条件,不属增值税征收范围。但若幼儿园收取伙食费,并以自身名义开具发票或自制收据,则不符合上述条件,应当缴纳增值税。
三、关于《建议》中幼儿伙食费不属规定范围外的收费,故应免征增值税的意见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规定,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其中,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根据上述规定,托儿所、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不在免征增值税收入范围内,故应当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我局已会同市教委,认真研究了您的建议。下一步,两部门将针对免征幼儿园伙食费增值税的意见,分别向国家税务总局和教育部汇报反映,为学前教育发展争取税收政策支持,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再次感谢您提出宝贵建议!若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希望您继续关心和支持税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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