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改增前开具发票退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07-26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我司在营改增前开具营业税发票,现客户结算完,做销售退回,我司需退款给客户,根据国税2018年42号文规定,可开具增值税普通红字发票,想咨询一下关于已缴纳营业税退税相关流程及办理机构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7-30
答复内容
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来询收悉!根据您的叙述,贵单位在营改增之前开具营业税发票,如发生销售退回,原已缴纳营业税,可向原征收机关申请退(抵)税,退(抵)税流程建议参看福建省税务局官网 -> 办税服务 -> 办税指南 -> 3_24退抵税办理 -> 误收多缴退抵税模块相关规定。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规定:“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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