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售演出门票
留言时间:2020-01-03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剧场,为乙公司代售演出门票,门票款在我公司户头,请问要把门票款项汇给乙公司,乙公司需要提供正式税务发票给我公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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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0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代收转付门票款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无需开具发票。如果同时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并收取代理服务费,则需按下列文件规定的经纪代理服务开具发票。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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