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金的适用税率
留言时间:2019-12-09
咨询对象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甲方)与客户(乙方)签订独家经销协议,授权乙方独家经销我公司的产品(所经销的产品适用13%的税率),一年内的销售额要达到XX万元,达不到的由乙方现金补足,现由于乙方达不到合同约定的目标,赔偿我公司(甲方)一笔补偿金,请问我公司应该按13%开票给对方吗?税目是什么?有何依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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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您收取购买方的违约金,是需要按照货物的价外费用开具发票,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增值税税率13%。
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北部湾所得税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2-07-11 15:3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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