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不在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可否开具相关内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留言时间:2019-12-04
咨询对象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内容 从事不在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可否开具相关内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是商业银行,与某家电商场合作,消费者持我商业银行卡到该商场通过POS机刷卡购买电器,即用我银行送给持卡者的积分购买家电(全额兑换)。消费者提出索取发票的要求,我银行是否可以向消费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企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货物,暂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因此,消费者个人从某家电商场使用积分购买家电,应由家电商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北部湾所得税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2-07-11 15:3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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