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周热点问答汇编
日期:2020.2.23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
本周热点问答
发布时间:2020-01-14、
1.小微企业相关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如何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十一、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如何通过个税系统进行申报、打印等操作,出现异常如何处理?
答:(1)申报路径:人员信息采集→综合所得申报→正常工资薪金所得→收入及减除填写-税款计算→申报表报送
(2)打印路径:若您需要打印汇总的报表,可点开“综合所得申报”→“申报表报送”→“导出申报表”→“标准表样”,选择存放位置导出后打印即可。
若需按个人查询打印,可点击左侧“查询统计”→“个人扣缴明细查询”,查询到后点击上方的“导出”按钮,导出之后再打印即可。
(3)出现异常建议拨打12366选择9号键→2号键进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专线技术人员为您根据详情处理。
3.如何通过个税申报系统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答:(1)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点击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2))点击添加,填写员工的姓名和证件类型,如实采集该员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完信息之后,保存该内容;(3)点击报送,获取反馈,获取反馈成功即可。
4.如何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1)“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微信支付宝城市服务
关注广西税务12366→办一办→社保费缴费→用户认证→自助缴费/代他人缴费
微信城市服务:我→支付→城市服务→社保→广西社保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支付宝城市服务:首页→城市服务→社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银行柜台缴费
持身份证到市县区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广西农信社、柳州银行、桂林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北部湾银行等12家签约银行储蓄网点柜台缴纳保费,也还可以利用银行提供的自助缴费、线上缴费等其他缴费方式缴纳保费。该渠道可办理社保缴费和个人委托扣款缴费协议业务。
(3)移动智能终端(POS机)
持身份证、银行卡可在村居委、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的社保经办点通过移动智能终端(POS机)刷卡或扫码缴费。该渠道可办理社保缴费业务。
(4)广西税务APP
在“广西税务局”官网扫描APP二维码下载客户端、在电子税务局首页在下载区点击扫码下载客户端,安装运行后,根据提示完成注册。登录后使用“社保费缴纳”功能完成缴费。
(5)广西电子税务局
缴费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官网进入“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注册登录进入申报缴费功能界面进行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该渠道计划9月2日优化上线社保缴费和缴费清单查询业务,9月10日计划上线缴费证明开具业务。
(6)虚拟户客户端
学校及村(居委)经办机构,须统一为学校学生或本村参保人统一代缴保费的,可以通过安装使用税务系统提供的虚拟户客户端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统一代缴。
(7)办税服务厅自助终端
可到各县(城区)、乡镇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使用办税大厅中的自助终端缴纳保费。
5.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示失败如何处理?
答:因系统原因导致无法缴纳,建议晚两天再进行尝试。如果着急缴费,可以更换一个缴费渠道,可以到银行或是税务服务大厅进行办理。
6.如何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对2020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一键确认?提示有非法字符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应根据政策享受条件并结合明年的实际情况,在今年12月份及时关注前期填报信息的变化情况。如果没有变化,可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或者网页端进行“一键确认”操作完成确认。如果确定相关信息没有变化,纳税人没有点击“一键确认”操作的,税务机关采取优化服务措施,会对纳税人2019年已填报的扣除信息自动视同有效并延长至2020年,将在明年继续按纳税人的填报情况自动办理扣除。
根据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相关要求,2019年7月,个人所得税APP增加了特殊字符校验功能,当用户输入内容中含有#、"、/等特殊字符时,系统将提示无法保存。因此,如果在特殊字符校验功能上线前录入的地址、合同编号等内容中存在这些特殊字符,纳税人在使用“个人所得税APP一键确认2020年度专项附加扣除”功能时,将提示有非法字符无法确认保存。
为保障2020年度专项附加扣除确认工作顺利开展,已于12月15日放开上述限制,允许专项附加扣除一键确认中的特殊字符正常保存。后续,将从两方面继续完善:一是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从源头规范系统信息录入;二是优化特殊字符校验功能,在满足网络安全要求的同时,进一步提升用户体验。
7.纳税人如何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三、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申请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可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
四、纳税人可以委托他人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办税服务厅代为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一)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
近期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0-01-06、
1.纳税人如何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或完税证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规定,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
纳税人可亲自前往或委托他人到办税服务厅前台申请开具《纳税记录》,也可以通过自助终端机自行打印《纳税记录》。
纳税人委托他人到办税服务厅代为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需持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
2.如何办理2020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
答:(1)如纳税人2019年已享受过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并需要2020年在单位继续办理扣除的,需根据政策享受条件并结合明年的实际情况,在今年12月份及时关注前期填报信息的变化情况。如果没有变化,纳税人可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或者web端,选择“使用此前数据自动生成2020年专项附加扣除确认信息”功能,并点击“一键确认”完成确认。如有变化,需要及时调整、修正。
(2)如果纳税人未能及时关注、修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可能会对明年继续享受政策带来一定影响。比如,如纳税人的任职受雇单位发生变化而未更新,新的任职受雇单位将无法获取纳税人的相关信息并据以办理扣除;再如,如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条件发生变化而不进行修改、仍按原条件在明年继续享受,还可能影响纳税人的纳税信用。
(3)如果纳税人确定相关信息没有变化,没有点击“一键确认”操作,税务机关优化服务,会对已填报的扣除信息将自动视同有效并延长至2020年,将在明年继续按纳税人填报情况自动为纳税人办理扣除。
3.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更正申报和补申报?
答:目前,自然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或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进行更正申报或补申报。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的操作具体如下:
(一)扣缴客户端补申报与更正申报
补申报:逾期未申报需要进行补申报时,在系统首页切换【税款所属月份】到需要补申报的月份,按正常申报的流程进行操作即可。逾期补申报的操作,可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扣缴客户端补申报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申报表时,如果同税款所属年度的后期申报表已申报,客户端不允许再补申报。
更正申报:申报成功后,如果发现内容错报或人员漏报,需要进行更正申报时,只要在申报表报送界面,点击【启动更正】按钮,再按正常申报流程操作即可。对于部分情形下的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申报已开通往期更正申报功能。经营所得代理申报只允许更正最后一期的申报表(往期更正需要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其它申报表在征期结束后的更正申报,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二)个人所得税WEB端(网页版)补申报与更正申报
补申报:逾期未申报需要进行补申报时,企业投资人或个体工商户业主可继续通过【个人所得税WEB端(网页版)】进行申报,申报流程同正常申报。
更正申报:申报完成后若报送的数据存在问题,可以通过【申报管理】--【已申报】进行更正申报。
4.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可以实现在非征期预填申报表吗?
答:可以。具体操作如下:
(1)在系统中选择正确的税款属期。在扣缴客户端软件的首页,将税款所属期正确选择至“下一个月”。比如,如果第一步计算的是2月份应扣缴的税款,此时需将税款所属期选择为3月份。
(2)确定累计应税所得的数据来源。在扣缴客户端软件系统设置界面,点击【申报管理】—【累计所得数据来源】,选择【本地文件获取】。
(3)填写该月应发放的工资收入数据。在扣缴客户端软件【综合所得申报】模块,选择【正常工资薪金所得】菜单并点击【填写】按钮后,可以直接手动添加工资数据,也可通过模板导入该月应发放的工资收入数据。接着,点击【预填专项附加扣除】,计算该月专项附加扣除金额。
(4)计算该月应扣缴的税款。点击【综合所得申报】—【税款计算】,该月份税款就会自动计算出来。由于前一个月已经预缴了部分税款,所以【应补退税额】即是这个月实际发放工资时应代扣的税款,计算结果可以点击【导出】以Excel表格形式保存在本地使用(员工数量超过65536时,应使用csv格式保存)。
5.2020年1月申报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累计减除费用会累计2019年的吗?
答:不会。累计减除费用是以 “年”为一个周期计算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规定,(一)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公式中的累计数,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本周热点问答
发布时间:2019-12-13
1.2019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2019年取得的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还用办理自行申报吗?
答:居民个人2019年取得的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所得,无需自行按月申报,若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文件规定情形,则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非居民个人2019年取得的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所得,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3.如果个人所得税年度预扣预缴税款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因此,如果个人所得税年度预扣预缴税款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税款多退少补。
本周热点问答
发布时间:2019-11-29
1.小微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是如何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
十一、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小型微利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如何规定?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当于按5%纳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当于按10%纳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如何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
一、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0%政策)。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适用加计抵减10%政策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适用加计抵减10%政策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4.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没有超过30万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中销售额如实填列,注意区分列次是货物劳务还是应税服务,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的销售额填写在第9栏,其中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纳税人,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入第10栏;个体工商户填写在第11栏;第17栏【本期免税额】=第9栏×适用税率;第18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额】=第10栏×适用税率;第19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第11栏×适用税率。
近期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19-11-15
1.小型微利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如何规定?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政策如何规定?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3.制造业纳税人留抵退税最新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本公告所称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4.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最新政策如何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
5.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何时开始享受地方税费减征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规定:“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
6.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票最新政策如何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规定:“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周热点问答
发布时间:2019-10-29
1. 小规模纳税人最新附加税费优惠政策如何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 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是否需要备案?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的,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规定:“三、关于减征优惠的办理方式
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征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四、关于纳税人未及时享受减征优惠的处理方式
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的,可依法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
3.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否可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近期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19-10-11
1.小微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是如何规定的?
答: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旅客运输服务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符合抵扣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专用发票相应(第2或3)栏次中;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的税额,或凭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票据,按政策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申报抵扣。
无论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其他扣除凭证,都要在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该栏中进行统计,该栏次数据不会汇总至第12栏次“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中。
3.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怎么规定的?
答: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4.小型微利企业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需要符合什么样的条件?
答: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北部湾所得税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2-07-11 15:3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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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1号)规定: 一、免征车辆购置税的...
一、初次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的申报密码是什么? 答:初次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没有初始申报密码,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重置申报密码,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