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疫情防控税政辑要2020年第7期(总第7期)
发布时间:2020-03-1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编者按:2020年2月18日及2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分别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社保费阶段性减免等举措,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确保税务人员、纳税人和缴费人“知政策”“会操作”“尽享受”,我们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12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9号)等文件进行了整理,接上期内容编印了《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操作实务》,供学习、宣传和落实新冠肺炎疫情优惠政策。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操作实务
四、支持复工复产
(一)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操作实务请见《疫情防控税政辑要》2020年第6期)
(二)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优惠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享受政策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政策内容: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优惠政策操作: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举例说明如下: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A企业,按月申报缴纳增值税,其2020年3月取得服务类适用征收率1%的含税收入合计303000元,本月发生适用1%征收率的应税行为且有扣除项目的收入101000元。则A企业在2020年4月征收期申报缴纳增值税计算如下:
本期扣除后含税销售额=303000元-101000元=202000元;
本期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202000÷(1+1%)=200000元;
本期计算应纳税额减征额:202000÷(1+1%)×2%=4000元。
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以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分别填报如下:
|
|
|
|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B企业,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其2020年1季度取得应征增值税含税收入合计511000元,其中2020年1月至2月取得适用征收率3%的货物和劳务应征增值税含税收入合计309000元,2020年3月取得适用1%征收率服务类应征增值税含税收入合计202000元,无税前扣除项目。则B企业在2020年4月征收期申报缴纳增值税计算如下:
本期货物和劳务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09000元÷(1+3%)=300000元;
本期服务类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202000÷(1+1%)=200000元;
本期计算应纳税额减征额:202000÷(1+1%)×2%=4000元。
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以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分别填报如下:
(三)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优惠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享受政策主体: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
优惠政策内容: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优惠政策操作: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在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之日起[自2019年4月1日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的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同时一并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
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
纳税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税务机关名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65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等规定,我单位自 年 月 日起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声明自 年 月 日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调整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的相关文件为:
(文件名称及文号)。
年 月 日
(公章)
(四)阶段性减免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
优惠政策依据: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12号)
享受政策主体:各类大型企业、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用人单位身份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优惠政策内容:1.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免征中小微企业和以用人单位身份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减半征收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及其它类型单位的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减免。2.因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3个月亏损的企业(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时间自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缓缴之月起,连续不中断计算。
优惠政策操作(供北海、梧州市执行):1.符合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核准表》和财务报表,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2.2020年2月份已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地区,对于减免部分的金额,优先选择直接退费。对于中小微企业,各地可以按程序依职权批量退费;对于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退回。
(五)对企业及其他参保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困难企业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优惠政策依据:1.《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2.《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9号)
享受政策主体:企业及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优惠政策内容:1.自2020年2月起,对企业及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个人缴纳职工医保部分不得减半征收。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含6个月)的统筹地区,减征期限最多不超过5个月;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减征期限最多不超过3个月。2.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3个月亏损的企业,可申请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年内,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时间自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同意缓缴之月起,连续不中断计算。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优惠政策操作(供北海、梧州市执行):1.符合申请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企业,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申请审核表》(见附件)和财务报表,经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告知性备案。2.2020年2月份已征收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优先选择直接退费,也可用于抵减以后月份的缴费,具体由各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北部湾所得税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2-07-11 15:3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纳税人采取“公...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纳税人采取“公...
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1号)规定: 一、免征车辆购置税的...
一、初次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的申报密码是什么? 答:初次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没有初始申报密码,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重置申报密码,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