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梧市税二稽罚〔2020〕1号
广西铝弩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MA5L425UXW,经营地址:梧州市文澜路88号富华花园9单元501房):
我局于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1月25日,对你公司2016年01月0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开具发票后逾期未作纳税申报,未在备案生产经营地址挂牌经营,无法联系上公司相关人员,于2017年11月3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检查期间你公司未与检查人员联系和提供相关涉税资料。
你公司在未取得进项发票的情况下,于2017年6月2日-6月24日期间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涉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泰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等8户企业,发票代码:4500164320,发票号码:08742416-08742465,发票代码:4500171320,发票号码:25422412-25422461,金额9335049.53元,税额280051.48元,价税合计9615101.01元。
你公司没有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银行存款账户,预留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河东支行账户60501500000000000734,资金交易存在异常,上述账户共收取货款2497600.00元,迅速转给黄想闹等个人账户2497600.00元。除上述资金交易外,你公司银行账户未发现有其他收支信息。
二、处罚决定及依据
对你公司未在注册地经营,开具发票后未申报纳税,货款未收取或收取后立即转到个人账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认定你公司开具的10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4500164320,发票号码08742416-08742465,发票代码4500171320,发票号码25422412-25422461,属于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金额9335049.53元,税额280051.48元,价税合计9615101.01元。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150000.00元的罚款。
以上应缴罚款150000.00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万秀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北部湾所得税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2-07-11 15:3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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