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桂财监〔2020〕25号柳州顺天成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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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财监〔2020〕25号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日期:2020.5.19

当事人:柳州顺天成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地  址:柳州市北站路14号中百大厦8楼801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的要求,2019年10月9—14日, 自治区财政厅对你所2018年度的执业质量情况实施专项检查。现将查出你所的违法事实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2018年度你所出具的顺天成审字[2018]001号、004号、005号等3份年报审计报告,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一)顺天成审字[2018]001号审计报告,未对被审计单位银行存款实施函证,未对新增无形资产实施必要的检查程序,未对工资计提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计,未对关联方实施专门的审计程序,首次承接业务未对期初余额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未对应缴税费是否计缴准确、完整进行测算;未获取企业职工名册、用工合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以及相关税费的纳税申报资料等充分审计证据。

(二)顺天成审字[2018]004号审计报告,未对被审计单位重要银行账户、应收账款实施函证,未对应收款项进行减值测试,未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测算、盘点,未对应交税费进行测算,营业收入及管理费用的抽查比例过低,未对营业收入、成本及管理费用进行截止测试,首次承接业务未对期初余额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未取得银行出具的开户情况表、机动车辆权证、职工名册、职工考勤记录、用工合同、企业全年收入合同、收入统计记录等充分审计证据。

(三)顺天成审字[2018]005号审计报告,未对被审计单位其他应收款的挂账单位实施函证,未对应收款项进行减值测试,预收账款抽查比例过低,未对销售费用中影响重大的项目进行检查,首次承接业务未对期初余额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未获取银行出具的开户情况表、企业全年收入合同、收入统计记录、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相关资料等充分审计证据。

以上(一)—(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第三十一条“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六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业1个月到1年或者吊销执业许可”的规定,本厅决定给予你所警告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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