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市税一稽罚〔2020〕234号
发布时间:2020-04-10
来源:南宁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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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派员于2019年3月25日起对你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四川蓝图大好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根据你公司的情况说明:2018年3月,你公司与四川蓝图大好建材有限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准备购买一批安全设备,由于种种原因最后未正式签订购销合同,在2018年03月29日你公司仅通过网络方式收到四川蓝图大好建材有限公司开出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5100173130,发票号码:06139142,金额:99,675.21元,税额:16,944.79元,价税合计:116,620元)的抵扣联图片,实际未取得上述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原件,未收到相关货物,未向四川蓝图大好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上述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2019年1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总局“4.69”双打案源,协查编号651011500180219)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在收到发票信息后进行了认证抵扣。
综上,你公司利用上述取得1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对你公司2018年3月通过网上认证并申报抵扣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进项转出处理,进项转出税额16,944.79元,补缴增值税额16,944.79元。
对追缴的增值税16,944.79元应计算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具体依据和计算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造成2018年3月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6,944.79×7%=1,186.14元。
(二)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和《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的规定,造成2018年3月少缴教育费附加16,944.79×3%=508.34元。
(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1号)第二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6〕19号)、《关于调整我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11〕13号)第一条的规定,造成2018年3月少缴地方教育附加16,944.79*2%=338.90元。
你公司于2018年7月接到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问题,经自查自纠后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南宁市青秀区国家税务局做进项税额转出,补缴增值税16,944.79元,并缴纳滞纳金728.63元(完税证明:桂国证00852561),并转出货物主营业务成本。
二、处罚决定
你公司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2018年3月少缴税款共计18,130.93元(16,944.79元+1,186.1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偷税,偷税金额18,130.93元,处以所偷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9,065.47元。
以上应缴纳罚款9,065.47元,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厅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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