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市税一稽罚〔2020〕233号
发布时间:2020-04-09 17:53 来源:南宁市税务局
广西江立园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BYB74B,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15-1号现代国际18层6号房):
经我局派员于2017年3月7日起对你公司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12月19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未在税务登记注册地址经营,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电话无法联系,2016年12月29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检查期间未按要求向我局提供相关涉税资料配合检查。
(二)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1.你公司2016年4月至2016年8月向税务机关认证并申报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金额7427601.96元,税额1262692.36元,价税合计8690294.32元。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管理系统反映货物名称为Au9999金条、Au99.99标准黄金、足金金条,开票单位分别为湖南彦龙黄金珠宝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富圣珠宝有限公司、昆山博之特五金螺丝有限公司,其中湖南富圣珠宝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9日开具的发票代码为4300143160,发票号码为00083889的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16年11月16日被湖南省新化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金额325251.52元,税额55292.76元,价税合计380544.28元,税款已于2016年7月申报抵扣。你公司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与申报表抵扣的金额一致,
2.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上显示,你公司2016年6月~2016年8月期间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75份,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中显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5份, 发票代码:4500161130,发票号码:00501888~00501897;发票代码:4500154130,发票号码:02736802~02736816;发票代码:4500162130,发票号码:01009892~01009916;发票代码:4500154130,发票号码:02560474~02560498。受票方为上海亚透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诚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河南万智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开票金额7445164.90元,税额1265678.03元,价税合计8710842.93元。经查询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上述发票销货清单所填写的货物名称为方管、槽钢、冷轧板、中板、钢板。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与当月申报销售收入的金额一致。你公司2016年9月至今无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记录。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和纳税申报资料中未发现有开具上述7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货物的购进记录。
3.经查你公司向税务机关报备的银行存款账户(账号:552100100100012971),发现你公司资金往来记录存在异常:
(1)你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受票单位上海亚透实业有限公司、河南万智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没有资金往来的记录。
(2)你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开具发票的湖南富圣珠宝有限公司没有资金往来的记录。
(3)你公司备案银行流水记录也未发现有支付正常经营所应该发生的房租、水电、工资等各项费用,不符合正常公司经营形式。
综上所述,你公司开具上述7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与申报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不一致,且无真实的资金收取和支付记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下发〈非正常商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处理指引(一)〉的通知》(桂国税稽便函〔2016〕54号)的规定,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虚开发票行为,认定上述开具的7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虚开发票金额7445164.9元,税额1265678.03元,价税合计8710842.93元。
二、处罚决定
你公司虚开7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公司处以110000.00元的罚款。
以上应缴纳罚款110000.00元,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厅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以上处罚决定经过南宁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委会审理后做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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