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案例>地方稽查案例】骗取出口退税案
2018-11-14
近日,南宁市国税稽查局在对广西某贸易公司的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提供的200份出口备案单证中,有41份海运提单为虚假备案提单,涉案税款达500多万元。对此,南宁市国税稽查局依法做出处理处罚决定,追回已退增值税税款350.69万元,并处以罚款,尚未办理退税的158.9万元增值税款不予退税。
按我国出口退税制度,货物在出口前,已承担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收负担,可按规定的退税率予以退还,从而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竞争,增强竞争力。在正常获取出口退税的流程中,企业需要提供的信息包括报关单、出口销售发票、进货发票、结汇水单或收汇通知书、产品征税证明等多种资料,且需要通过海关、税务等多环节审核。
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布匹、服装行业,在骗取出口退税过程中,从上游的生产企业到下游的报关行、货代公司均有配合,共同分食非法获得的退税款。
骗税分子的传统做法是伪报、虚报,但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采用了“配货配票”的手段,虚构货物已出口的事实。相较前者,这更为隐蔽。这也意味着,在骗税行为背后,已逐步形成一条包括生产、物流、资金流等环节在内的“产业链条”,且操作产业链各环节的多为“老乡”,组织分工明确,涉及地域范围广,查处难度大。
根据刑法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南宁税务
北部湾所得税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2-07-11 15:3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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