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7月份招收大学生实习,向实习学生支付劳务费应如何为其扣缴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8-16 10:04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咨询时间
2021-08-12
答复时间
2021-08-16
受理单位
广西税务12366
咨询内容
我公司7月份招收大学生实习,向实习学生支付劳务费应如何为其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复内容
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具体计算公式为: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在本单位开始实习月份起至本月的实习月份数计算。
上述公式中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照2018年第61号公告所附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
另外,实习生取得实习单位支付的劳务报酬所得,如采取累计预扣法预扣税款的,可以向单位出示学生证等佐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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