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文书送达公告(柳州市墨秋莉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07-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柳州市墨秋莉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5020468779495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桂税二稽处〔2020〕46号)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
税务机关地址:柳州市东环大道167号
电话:0772-2082972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桂税二稽处〔2020〕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7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桂税二稽处〔2020〕46号
柳州市墨秋莉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502046877949504):
我局于2019年7月15日起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单位在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期间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向柳州市华树经贸有限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发票代码:4500154130,发票号码:0008
1963、00081990-00081991、00433304-00433305、01351655-0
1351656、01351660-01351661、01351676、01490749;发票代码:4500163130,发票号码:01901079-01901080、01901101、05058881-05058889;开具发票货物名称为“床上用品一批、套件”,金额合计1,312,443.62元,税款合计223,115.38元,价税合计1,535,559.0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税务登记表;
2.你单位确认走逃(失联)证明材料;
3.你单位非正常户认定情况表;
4.你单位发票领用情况表;
5.你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纳税申报情况明细;
6.你单位相关资金流水;
7.下游企业协查资料。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你单位在没有发生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开具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对你公司开具的上述2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你单位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金额合计1,312,443.62元,税额合计223,115.38元,价税合计1,535,559.00元,税款数额超过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的规定,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决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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