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公告送达(柳州道然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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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公告送达(柳州道然贸易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10-1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柳州道然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5020059123519Q):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桂税二稽处〔2020〕50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桂税二稽罚〔2020〕23号)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

税务机关地址:柳州市东环大道167号

电话:0772-2082972

特此公告。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桂税二稽处〔2020〕5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桂税二稽罚〔2020〕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10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桂税二稽处〔2020〕50号

柳州道然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595123519Q):

经我局于2020年4月3日至2020年8月10日期间对你公司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履行的情况进行检查,现就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 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

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税收违法行为。

经检查核实,你公司在2019年5月期间,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并在税前列支成本,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在与中核圣海(青岛)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圣海公司)没有实际发生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取得中核圣海公司开具的《青岛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金额合计9,003,480.09元,税额合计1,170,452.41元,价税合计10,173,932.50元。你公司取得上述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19年5月3号记账凭证反映,借:库存商品,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并于2019年5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170,452.41元。

经查实,你公司采取资金空转的手段,虚构向中核圣海公司支付焦碳货款的记录。具体手段是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双采取同一笔资金多次转账的方式将款9,970,000.00 元转入你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账号2105453509300006201),再通过你公司银行账户将发票金额款项10,173,932.50元转入中核圣海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江山南路支行开立的银行账户,并经过多次资金分流后,将款项转入山西个人池敏华、严林华、石晓鹏个人存款账户,并最终由池敏华在农业银行临汾尧都支行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账号6228481298581264271)、严林华在农业银行临汾尧都支行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账号6230521290027332174)、石晓鹏在农业银行运城分行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账号6230523040008669476)将款项9,100,000.00元(已扣除手续费)转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双妻子林秀玉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账号6222082105001276510),并通过林秀玉个人存款账户将款项9,100,000.00元转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双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账号6222082105000177198)。

综上,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对你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经检查调整确认,造成2019年11月(税款所属期)少缴增值税合计1,170,452.41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经查实,你公司应补缴2019年11月增值税合计1,170,452.4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19年1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81,931.67(1,170,452.41×7%=81,931.67)元。

(三)教育费附加

经查实,你公司应补缴2019年11月增值税合计1,170,452.41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2005)》(国务院令第448号)的规定,应补缴2019年11月教育费附加35,113.57(1,170,452.41×3%=35,113.57)元。

(四)地方教育附加

经查实,你公司应补缴2019年11月增值税合计1,170,452.41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1号)第五条第(一)项和《关于调整我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11〕13号)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应补缴2019年11月地方教育附加23,409.05(1,170,452.41×2%=23,409.05)元。

(五)企业所得税

2018年你公司申报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3,955,296.94元,营业成本3,857,777.37元,税金及附加1,480.58元,管理费用193,799.58元,财务费用53,227.84元,营业利润为-150,988.43元,纳税调整增加6,820.73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44,167.70元,应纳税所得税额为0元。

你公司取得青岛中核圣海公司开具发票账务处理日期为2019年5月31日,在2019年5月3号记账凭证反映为借:库存商品9,003,480.09元,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70,452.41元,贷:银行存款10,173,932.50元。你公司在购进焦碳未取得发票时已做暂估处理,同时将暂估结转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影响当期损益,2019年库存商品明细账反映从青岛取回发票所对应的焦碳在2018年时已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并影响当年利润。2018年库存商品明细账反映2018年2月暂估49,854.42元、10月暂估1,735,622.94元、12月冲暂估258,041.38元,未取得发票焦碳暂估合计1,527,435.98 (49,854.42+1,735,622.94-258,041.38)元已结转主营业务成本。你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2019年5月9号凭证反映为借:应付账款-暂估入库,贷:库存商品(冲暂估)。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从青岛取回的虚开发票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2018年暂估入账并已结转主营业务成本1,527,435.98元,不得税前扣除,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27,435.98元,调整后你公司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1,383,268.28(1,527,435.98-144,167.70=1,383,268.28 )元,你公司企业所得税率为25%,应补2018年企业所得税345,817.07 (1,383,268.28 ×25%=345,817.07)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税收违法行作出如下处理:

1.对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2019年5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170,452.41元,经增值税检查调整,造成2019年11月少缴增值税1,170,452.4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1,931.67元的行为定性偷税。

2.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冲减2018年未取得发票暂估入账焦碳金额1,527,435.98元,造成2018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345,817.07元行为定性偷税。

决定对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1,170,452.41元、企业所得税345,817.0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1,931.67元,合计1,598,201.15元予以依法追缴。

3.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2005)》(国务院令第448号)的规定,决定向你公司追缴2019年少申报缴纳的教育费附加35,113.57元。

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1号)第五条第(一)项和《关于调整我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11〕13号)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向你公司追缴2019年少申报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23,409.0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由金三系统自动计算加收。

以上共拟补税款1,598,201.15 元,其他收费58,522.62元,合计1,656,723.77元。

三、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柳北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四、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10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税二稽罚〔2020〕23号

柳州道然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595123519Q):

经我局于2020年4月3日至2020年8月10日期间对你公司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履行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

经检查发现,你公司于2019年5月期间,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并在税前列支成本,在与中核圣海(青岛)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圣海公司)没有实际发生经营业务的情况下,采取资金虚空转并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取得中核圣海公司开具的《青岛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金额合计9,003,480.09元,税额合计1,170,452.41元,价税合计10,173,932.50元。在2019年5月3号记账凭证反映为借:库存商品,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并于2019年5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柳北区税务局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170,452.41元。

经查实,你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要,采取的手段是通过资金空转,虚构向中核圣海公司支付焦碳货款的记录,并支付手续费。具体手段是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双采取多次转账的方式将款9,970,000.00 元转入你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账号2105453509300006201),再通过你公司银行账户将发票金额款项10,173,932.50元转入中核圣海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江山南路支行开立的银行账户。经过多次资金流转后,款项转入池敏华、严林华、石晓鹏个人存款账户,并最终由池敏华在农业银行临汾尧都支行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账号6228481298581264271)、严林华在农业银行临汾尧都支行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账号6230521290027332174)、石晓鹏在农业银行运城分行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账号6230523040008669476)将款项9,100,000.00元转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双妻子林秀玉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账号6222082105001276510),并通过林秀玉个人存款账户将款项9,100,000.00元转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双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账号6222082105000177198)。最终由陈双将收到的款项转入你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账号2105453509300006201)。

综上,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对你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经检查调整确认,造成你公司2019年11月(税款所属期)少缴增值税1,170,452.41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经查实,你公司应补缴2019年11月增值税合计1,170,452.4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19年1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81,931.67(1,170,452.41×7%=81,931.67)元。

(三)企业所得税

2018年你公司申报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3,955,296.94元,营业成本3,857,777.37元,税金及附加1,480.58元,管理费用193,799.58元,财务费用53,227.84元,营业利润为-150,988.43元,纳税调整增加6,820.73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44,167.70元,应纳税所得税额为0元。

你公司取得青岛中核圣海公司开具发票账务处理日期为2019年5月31日,在2019年5月3号记账凭证反映为借:库存商品9,003,480.09元,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70,452.41元,贷:银行存款10,173,932.50元。你公司在购进焦碳未取得发票时已做暂估处理,同时将暂估结转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影响当期损益,2019年库存商品明细账反映从青岛取回发票所对应的焦碳在2018年时已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并影响当年利润。2018年库存商品明细账反映2018年2月暂估49,854.42元、10月暂估1,735,622.94元、12月冲暂估258,041.38元,未取得发票焦碳暂估合计1,527,435.98 (49,854.42+1,735,622.94-258,041.38)元已结转主营业务成本。你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2019年5月9号凭证反映为借:应付账款-暂估入库,贷:库存商品(冲暂估)。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从青岛取回的虚开发票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2018年暂估入账并已结转主营业务成本1,527,435.98元,不得税前扣除,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27,435.98元,调整后你公司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1,383,268.28(1,527,435.98-144,167.70=1,383,268.28 )元,你公司企业所得税率为25%,应补2018年企业所得税345,817.07 (1,383,268.28 ×25%=345,817.07)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在没有实际发生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取得中核圣海公司开具的《青岛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170,452.41元,并造成少缴增值税1,170,452.4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1,931.67元、企业所得税345,817.07元的税收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1,170,452.41元、企业所得税345,817.0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1,931.67元(合计1,598,201.15元)处以1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598,201.15元。

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柳北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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