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10-27
来源: 南宁市税务局
广西桂东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99892013R):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南市税稽处〔2020〕85号、《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税稽罚〔2020〕71号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
税务机关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望园路19号
电话:0771—5706173。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南市税稽处〔2020〕85号、《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税稽罚〔2020〕71号
附件下载: 南市税稽处〔2020〕85号(广西桂东物资有限公司).doc
南市税稽罚〔2020〕71号(广西桂东物资有限公司).doc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市税稽处〔2020〕85号
广西桂东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99892013R):
我局派员于2017年6月7日起对你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未在税务登记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经营,检查过程中走逃(失联)。你公司因地址、电话等税务登记信息虚假无法联系,2019年8月7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
(二)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资料以及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显示,你公司2015年1月至2017年5月取得认证抵扣的并申报增值税专用发票522份,发票金额56738456.35元、税额9623170.60元、价税合计66361626.95元。所认证抵扣发票的货物名称有:PE给水管、玻璃、衬塑钢管、镀锌管、阀芯、阀座、阀座垫片、高线、格力空调-Q畅、格力空调-T迪、格力空调-T爽、格力空调-变频I酷、格力空调-变频T迪、格力空调-变频T爽、格力空调-变频福景园、格力空调-变频俊越3、格力空调-变频品悦、格力空调-变频润享、格力空调-变频王者风度、格力空调-变频王者风尚、格力空调-俊越3、格力空调-冷静王、格力空调-绿满园、格力空调-品悦、格力空调-清新风、格力空调-天井机、格力空调-悦风、抗震螺纹钢、抗震螺纹钢HRB400E、冷静王-II变频2、柳钢高线、柳钢抗震螺纹钢、柳钢盘螺、螺纹钢、螺纹钢(盘螺)、耐大气腐蚀板、盘螺、盘螺HRB400、热轧带肋钢筋、入网服务费、填料、涂塑钢管、线材、运费等;开票单位为广西铭丰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南宁邕航贸易有限公司、南宁市美南贸易有限公司等。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资料以及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显示,你公司在2015年1月至2017年5月期间,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675份,正常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51份,作废11份,结存13份;正常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4500143130,发票号码为:00979361-00979385(25份)、02036553-02036561(9份)、02036563-02036577(15份);发票代码:4500144130,发票号码为00139670-00139690(21份)、00139692-00139694(3份)、00333470-00333492(23份)、00333494(1份)、00434254-00434278(25份)、01070255-01070279(25份)、02113083-02113107(25份);发票代码:4500151130,发票号码为:00627268-00627292(25份)、01012678-01012702(25份)、01028437-01028461(25份)、01333668-01333692(25份)、01381654-01381678(25份);发票代码:4500153130,发票号码为:00322138-00322161(24份)、00347802-00347824(23份)、01025320-01025326(7份)、01025328-0102532644(17份)、01040900-01040919(20份)、01040921-01040924(4份);发票代码:4500161130,发票号码为:00293901-00293923(23份)、00293925(1份)、00330226-00330250(25份)、00831163-00831182(20份)、00834972-00834976(5份)、00846623-00846647(25份);发票代码:4500163130,发票号码为:00329402-00329403(2份)、00329405-00329425(21份)、00377107(1份)、00386860-00386883(24份)、00873242-00873266(25份)、03063232-03063256(25份)、03081488-03081512(25份)、03717392-03717403(12份);发票代码:4500162130,发票号码为:01250241-01250265(25份);发票合计金额50732512.27元,税额8624526.97元,价税合计59357039.24元;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名称有:T型阀配件、T型取样阀配件、备件、比例调节角阀配件、比例角阀配件、超滤膜配件、衬瓦配件、齿轮箱配件、电磁阀配件、电动调节蝶阀、电动调节蝶阀配件、电动调节阀、电动蝶阀及配件、电动蝶阀配件、电动隔膜阀配件、电动球阀配件、电动头、电动头配件、电路板、电气接口、调节阀配件、蝶板、蝶阀及配件、蝶阀配件、蝶形阀配件、定位器、定位器配件、断路器配件、多通道阀配件、阀杆、阀门配件、阀体及配件、阀体配件、阀轴、阀座、反馈配件、反馈装置配件、隔膜阀及配件、隔膜阀配件、隔膜片、隔膜片接口、罐底阀配件、回讯器配件、减压阀、角阀配件、角座阀配件、截止阀配件、开关、开关及配件、开关配件、流量计配件、密封圈、密封组件、配件、气动调节蝶阀配件、气动调节阀配件、气动蝶阀及配件、气动蝶阀配件、气动隔膜阀及配件、气动隔膜阀配件、气动角座阀、气动球阀配件、气动头、气动头接线、气动头配件、球阀配件、取样阀配件、三通阀配件、手柄、手动蝶阀、手动蝶阀及配件、手动蝶阀配件、手动隔膜阀、手动隔膜阀配件、手动截止阀配件、手动球阀配件、手轮、位置反馈配件、位置反馈器、限位开关、止回阀配件、装置配件、组合阀配件、附件等。受票单位为北海冠华人造板有限公司、本溪衡泽热力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汇众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70家公司,你公司开具的上述65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税额与申报销售收入的金额、销项税额一致。
(1)经过对你公司上述取得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进行比对,你公司开具发票的货物名称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明显不符、严重背离。
(2)在你公司取得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货物名称相近的仅有“阀芯、阀座、阀座垫片”,取得发票金额和开具发票金额相差巨大,完全不符合正常贸易的规律和常识:取得货物名称为“阀芯、阀座、阀座垫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仅有1份,该发票的开票单位为深圳市联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发票代码:4403153130,发票号码:08987684,开票月份:2016年1月,数量为阀芯、阀座、阀座垫片各1件,发票金额8438.46元,税款1434.54元,价税合计9873.00元;而你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阀门类”等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仅开具给广州市楚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371份,发票合计金额35261100.71元,合计税额5994387.29元,价税合计41255488.00元,两者金额相差41245615.00元。
(3)从你公司账上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库存商品核算内容反映,其购、销货物的名称明显不符: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凭发票联(货物名称为阀门类等货物)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但你公司凭取得发票的发票联(货物名称为PE给水管、玻璃、衬塑钢管、镀锌管、高线、柳钢高线、柳钢抗震螺纹钢、柳钢盘螺、螺纹钢、螺纹钢(盘螺)、耐大气腐蚀板、盘螺、盘螺HRB400、热轧带肋钢筋等货物)计入库存商品科目,在对库存商品核算内容的检查中,没有发现“阀门类等货物”入库记录,且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时,将上述库存商品直接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4)你公司提供的固定资产总分类账、累计折旧账页、会计凭证反映,2015年至2017年账载固定资产原值为19080.45元,固定资产名称为“电脑、打印机、手机”,没有发现生产所销售货物的相关机器、设备。
(5)你公司的账簿、会计凭证以及开设的银行账户(农行友爱支行高新开发区分理处,账号:20016901040026685)上,未有相应水电费支出记录和银行流水记录,证实你公司未发生有生产能耗。
(6)你公司提供的会计科目汇总表、相关会计凭证,未发现其账务处理涉及生产成本、委托加工物资会计科目,财务资料上不能反映其所销售货物是通过自主生产或委托加工取得的。
3.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资金流存在异常。你公司2015年1月至2017年5月向广州市楚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到款项41255488.00元,通过你公司法人代表开设的账户(账号:101964393500017)提取大量资金,然后再以卡本通存款方式分别存入其他个人储蓄存款账户,最后资金流入广州市楚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杨立志的储蓄存款账户。
综上所述,你公司在2015年1月至2017年5月期间开具的上述65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而且与受票方的资金流存在异常,是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二、处理决定
(一)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你公司开具的上述65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金额50732512.27元,税额8624526.97元,价税合计59357039.24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已涉嫌犯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以上处理决定经过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后作出。你公司若对上述处理决定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市税稽罚〔2020〕71号
广西桂东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99892013R):
我局派员于2017年6月7日起对你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未在税务登记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经营,检查过程中走逃(失联)。你公司因地址、电话等税务登记信息虚假无法联系,2019年8月7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
(二)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资料以及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显示,你公司2015年1月至2017年5月取得认证抵扣的并申报增值税专用发票522份,发票金额56738456.35元、税额9623170.60元、价税合计66361626.95元。所认证抵扣发票的货物名称有:PE给水管、玻璃、衬塑钢管、镀锌管、阀芯、阀座、阀座垫片、高线、格力空调-Q畅、格力空调-T迪、格力空调-T爽、格力空调-变频I酷、格力空调-变频T迪、格力空调-变频T爽、格力空调-变频福景园、格力空调-变频俊越3、格力空调-变频品悦、格力空调-变频润享、格力空调-变频王者风度、格力空调-变频王者风尚、格力空调-俊越3、格力空调-冷静王、格力空调-绿满园、格力空调-品悦、格力空调-清新风、格力空调-天井机、格力空调-悦风、抗震螺纹钢、抗震螺纹钢HRB400E、冷静王-II变频2、柳钢高线、柳钢抗震螺纹钢、柳钢盘螺、螺纹钢、螺纹钢(盘螺)、耐大气腐蚀板、盘螺、盘螺HRB400、热轧带肋钢筋、入网服务费、填料、涂塑钢管、线材、运费等;开票单位为广西铭丰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南宁邕航贸易有限公司、南宁市美南贸易有限公司等。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资料以及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显示,你公司在2015年1月至2017年5月期间,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675份,正常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51份,作废11份,结存13份;正常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4500143130,发票号码为:00979361-00979385(25份)、02036553-02036561(9份)、02036563-02036577(15份);发票代码:4500144130,发票号码为00139670-00139690(21份)、00139692-00139694(3份)、00333470-00333492(23份)、00333494(1份)、00434254-00434278(25份)、01070255-01070279(25份)、02113083-02113107(25份);发票代码:4500151130,发票号码为:00627268-00627292(25份)、01012678-01012702(25份)、01028437-01028461(25份)、01333668-01333692(25份)、01381654-01381678(25份);发票代码:4500153130,发票号码为:00322138-00322161(24份)、00347802-00347824(23份)、01025320-01025326(7份)、01025328-0102532644(17份)、01040900-01040919(20份)、01040921-01040924(4份);发票代码:4500161130,发票号码为:00293901-00293923(23份)、00293925(1份)、00330226-00330250(25份)、00831163-00831182(20份)、00834972-00834976(5份)、00846623-00846647(25份);发票代码:4500163130,发票号码为:00329402-00329403(2份)、00329405-00329425(21份)、00377107(1份)、00386860-00386883(24份)、00873242-00873266(25份)、03063232-03063256(25份)、03081488-03081512(25份)、03717392-03717403(12份);发票代码:4500162130,发票号码为:01250241-01250265(25份);发票合计金额50732512.27元,税额8624526.97元,价税合计59357039.24元;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名称有:T型阀配件、T型取样阀配件、备件、比例调节角阀配件、比例角阀配件、超滤膜配件、衬瓦配件、齿轮箱配件、电磁阀配件、电动调节蝶阀、电动调节蝶阀配件、电动调节阀、电动蝶阀及配件、电动蝶阀配件、电动隔膜阀配件、电动球阀配件、电动头、电动头配件、电路板、电气接口、调节阀配件、蝶板、蝶阀及配件、蝶阀配件、蝶形阀配件、定位器、定位器配件、断路器配件、多通道阀配件、阀杆、阀门配件、阀体及配件、阀体配件、阀轴、阀座、反馈配件、反馈装置配件、隔膜阀及配件、隔膜阀配件、隔膜片、隔膜片接口、罐底阀配件、回讯器配件、减压阀、角阀配件、角座阀配件、截止阀配件、开关、开关及配件、开关配件、流量计配件、密封圈、密封组件、配件、气动调节蝶阀配件、气动调节阀配件、气动蝶阀及配件、气动蝶阀配件、气动隔膜阀及配件、气动隔膜阀配件、气动角座阀、气动球阀配件、气动头、气动头接线、气动头配件、球阀配件、取样阀配件、三通阀配件、手柄、手动蝶阀、手动蝶阀及配件、手动蝶阀配件、手动隔膜阀、手动隔膜阀配件、手动截止阀配件、手动球阀配件、手轮、位置反馈配件、位置反馈器、限位开关、止回阀配件、装置配件、组合阀配件、附件等。受票单位为北海冠华人造板有限公司、本溪衡泽热力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汇众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70家公司,你公司开具的上述65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税额与申报销售收入的金额、销项税额一致。
(1)经过对你公司上述取得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进行比对,你公司开具发票的货物名称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明显不符、严重背离。
(2)在你公司取得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货物名称相近的仅有“阀芯、阀座、阀座垫片”,取得发票金额和开具发票金额相差巨大,完全不符合正常贸易的规律和常识:取得货物名称为“阀芯、阀座、阀座垫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仅有1份,该发票的开票单位为深圳市联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发票代码:4403153130,发票号码:08987684,开票月份:2016年1月,数量为阀芯、阀座、阀座垫片各1件,发票金额8438.46元,税款1434.54元,价税合计9873.00元;而你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阀门类”等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仅开具给广州市楚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371份,发票合计金额35261100.71元,合计税额5994387.29元,价税合计41255488.00元,两者金额相差41245615.00元。
(3)从你公司账上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库存商品核算内容反映,其购、销货物的名称明显不符: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凭发票联(货物名称为阀门类等货物)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但你公司凭取得发票的发票联(货物名称为PE给水管、玻璃、衬塑钢管、镀锌管、高线、柳钢高线、柳钢抗震螺纹钢、柳钢盘螺、螺纹钢、螺纹钢(盘螺)、耐大气腐蚀板、盘螺、盘螺HRB400、热轧带肋钢筋等货物)计入库存商品科目,在对库存商品核算内容的检查中,没有发现“阀门类等货物”入库记录,且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时,将上述库存商品直接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4)你公司提供的固定资产总分类账、累计折旧账页、会计凭证反映,2015年至2017年账载固定资产原值为19080.45元,固定资产名称为“电脑、打印机、手机”,没有发现生产所销售货物的相关机器、设备。
(5)你公司的账簿、会计凭证以及开设的银行账户(农行友爱支行高新开发区分理处,账号:20016901040026685)上,未有相应水电费支出记录和银行流水记录,证实你公司未发生有生产能耗。
(6)你公司提供的会计科目汇总表、相关会计凭证,未发现其账务处理涉及生产成本、委托加工物资会计科目,财务资料上不能反映其所销售货物是通过自主生产或委托加工取得的。
3.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资金流存在异常。你公司2015年1月至2017年5月向广州市楚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到款项41255488.00元,通过你公司法人代表开设的账户(账号:101964393500017)提取大量资金,然后再以卡本通存款方式分别存入其他个人储蓄存款账户,最后资金流入广州市楚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杨立志的储蓄存款账户。
综上所述,你公司在2015年1月至2017年5月期间开具的上述65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而且与受票方的资金流存在异常,是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公司虚开65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金额50732512.27元,税额8624526.97元,价税合计59357039.24元)的行为,处以300000.00元的罚款。
以上应缴纳罚款300000.00元,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厅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税务处罚决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后作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北部湾所得税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2-07-11 15:3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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