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纺织业农产品核定扣除进项税的政策咨询
留言时间:2019-08-16
纳税人所属地
广西
问题内容
我司为纺织加工企业,于2017年7月31日后成为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试点纳税人,我司对成品纱销售统一开票名称为棉纱,未特别标注“普梳”或“精梳”字眼,请问在此情况下,是否会影响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7年第3号的享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19
答复内容
广西税务12366答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一、自2017年8月1日起,将以购进皮棉、籽棉为原料生产纯棉纱(普梳、精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北部湾所得税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2-07-11 15:3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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