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临床试验受试者营养补偿费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税乎网站09-30评论

关于临床试验受试者营养补偿费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10-08

纳税人所属地

广西

问题内容

税务局:

      您好!请问受试者参与临床试验时其所获得的营养补仓费用是否为劳务所得?根据理解,其性质应该属于为人类医学事业奉献,其获得的营养补偿费不应再征收其个人所得税。针对这个问题,请税务局给予回复。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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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09

答复内容

广西税务12366答复: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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