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后,如何开具专用发票?
留言时间:2019-10-21
纳税人所属地
广西
问题内容
情形:母公司A吸收合并子公司B,子公司B所有权利义务由母公司A承接,子公司B做了税务注销。注销后,原所属子公司B业务发生退货,原销售开具的发票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问题:
1.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已认证,由于我方原开票公司B已注销,对方开具红字信息表如何开具,红字信息表中的销方应该填B还是A,我方A拿到对方开具的红字信息表后如何开具发票?能否由母公司A开具红字发票?
2.普通发票由我方直接开具红字发票,发票能否有母公司A直接开具,如不能开具,如何解决?
2.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22
答复内容
广西税务12366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母公司不能为注销子公司进行冲红发票以及开具发票。
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北部湾所得税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2-07-11 15:3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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