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增值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

税乎网站09-30评论

增值税

留言时间:2019-11-04

纳税人所属地

广西

问题内容

A公司一般纳税人,另有小规模纳税人分公司两家B.C,均主营修理修配业务,分公司未进行单独核算。问题一:请问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发票是否都可以在母公司抵扣;问题二:小规模分公司的业务是否可以在一般纳税人的母公司开具专用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0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第二条  经广西区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确认,可以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固定业户总机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增值税汇总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未列入汇总纳税范围的分支机构不适用本办法,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汇总纳税总机构纳税人(以下简称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指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总机构、分支机构。

第七条  增值税汇总纳税方式包括:按销售额比例分摊总机构、分支机构应纳增值税汇总纳税方式(以下简称比例分摊方式)、分支机构按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汇总纳税方式(以下简称预征率方式)、总机构汇总纳税方式等。

(一)比例分摊方式

总机构汇总计算增值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应纳税额(不含稽查就地补缴的增值税额)按总机构、分支机构的应税销售额占当期汇总应税销售额的比例计算分摊,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二)预征率方式

分支机构按已确定的预征率计算预缴税款,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总机构汇总计算增值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按汇总计算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预缴税款(包括预缴和查补税款,下同)计算应缴税款,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当期应纳税款不足抵减预缴税款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外,分支机构的预征率由广西区税务局商自治区财政厅确定。  

(三)总机构汇总纳税方式

总机构汇总计算增值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分支机构不缴纳税款。

发生非汇总纳税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简称非汇总纳税项目),增值税汇总纳税人按增值税条例及相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除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规定外,增值税汇总纳税人的增值税汇总纳税方式由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区税务局确定。实行比例分摊方式的,实行全业务汇总纳税。

第八条  总机构当期汇总增值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计算。

(一)汇总增值税销售额

为总机构、分支机构发生汇总纳税项目的销售额(不包括免税项目的销售额)。

(二)汇总销项税额

按汇总增值税销售额及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

(三)汇总进项税额

为总机构、分支机构汇总纳税项目而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不包括用于免税项目、非汇总纳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分支机构用于汇总纳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与非汇总纳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汇总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汇总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非汇总纳税项目销售额÷(当期非汇总纳税项目销售额+当期汇总纳税项目销售额)

第九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当期汇总纳税项目应缴增值税的计算。

   (一)比例分摊方式

汇总应纳税额=汇总销项税额-汇总进项税额-稽查查补就地补缴的增值税额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缴增值税=汇总应纳税额×[当期总机构或分支机构销售额(不含稽查查补)÷汇总销售额(不含稽查查补)]。

(二)预征率方式

分支机构汇总项目应缴增值税(预缴税款)=分支机构应汇总项目销售额×预征率。

汇总应纳税额=汇总销项税额-汇总进项税额

总机构汇总纳税项目应缴增值税=汇总应纳税额-全部分支机构汇总项目应缴增值税(预缴税额)

汇总应纳税额小于分支机构汇总项目应缴增值税(预缴税额)时,总机构汇总纳税项目应缴增值税为零。

(三)总机构汇总纳税申报方式

总机构汇总纳税项目应缴增值税=汇总销项税额-汇总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文件内容规定,一、符合增值税汇总纳税的固定业户总机构、分支机构,并且选择总机构汇总纳税申报方式的,那么分支机构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发票可以在母公司抵扣;不在上述文件规定范围的,分支机构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发票不可以在母公司抵扣;二、小规模分公司的业务不可以在一般纳税人的母公司开具专用发票。

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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