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百色市XXX皮制品有限公司税务文书的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05-20 10:3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平果市税务局
百色市XXX皮制品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对百色市天顺皮制品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百市税一稽不罚〔2020〕8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
税务机关地址: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一路100号
电话:0776-2829527
特此公告
附件:《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百市税一稽不罚〔2020〕8号)
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5月20日
附件下载: 不予处罚决定书(天顺).doc
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百市税一稽不罚〔2020〕8号
百色市XXX皮制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510XXX24915,经营地址: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江滨路XXX楼)
我局对你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2014年10月13日接受武汉市翔宇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虚开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4200141140,发票号码为02800245至02800246,开票金额199145.30元,税额33854.70元,价税合计233000.00元。该发票在进行专票认证当时即被税务机关认证异常,未能进行抵扣。
对你公司存在的上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你公司不予进行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你公司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你公司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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