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税务12366:个人向贫困人员捐款,能否在个人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取得捐款的贫困人员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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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税务12366:个人向贫困人员捐款,能否在个人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取得捐款的贫困人员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9-08-25

咨询时间

2019-08-24

答复时间

2019-08-25

受理单位

广西税务12366

咨询内容

个人向贫困人员捐款,能否在个人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取得捐款的贫困人员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内容

(1)对于捐款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第一条和第五条的规定: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因此,个人捐赠支出符合上述规定的可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按规定扣除;如纳税人是直接向贫困人员捐款的,则不符合上述税前扣除规定。(2)对于取得捐款的个人,例如贫困学生取得的基金会捐款或个人生病通过水滴筹等APP取得的捐赠款项等情形,为个人因生活贫困等原因接受现金捐赠,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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