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税务12366: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如何缴纳增值税?

税乎网站09-29评论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如何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19-08-22

咨询时间:2019-08-20

答复时间:2019-08-22

受理单位:广西税务12366

咨询内容: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复内容:买一赠一方式销售货物,应按照货物和赠品原价占比,分摊实际取得的销售额,分别按照分摊后货物与赠品的销售额与商品及赠品原价比较,将差额作为折扣额,开具发票时,将货物与赠品分摊后的实际销售额和折扣额都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里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税乎网评:全国各地对此规定不一,广西的增值税处理规定与企业所得税趋同,举例如下:

某企业买1赠1销售A商品并赠B商品,销售价为800元,其中A商品原价为700元,B商品原价为300元,相当于8折优惠。

开票时注明:A700元,A折扣-140,B300元,A折扣-60,合计金额为800元,按800元实际收款金额缴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的处理相关文件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个人所得税方面,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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