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税务局回复: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留抵税额该如何处理
来源:广西税务局
日期:2019.3.11
问:本公司是光伏发电企业,办理了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备案。在即征即退项目里还有过千万的留抵税额,由于优惠政策截止,现在无法继续填写在即征即退项目里。恳请省局领导给出相应解决方案。
答: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我局非常重视,立即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处理。目前,已将您反映的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政策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研究明确。今后,如您在办理涉税事项时遇到疑问或者困难,可以通过广西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反映,我们将及时响应您的诉求。
税乎网链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81号
全文有效
2016年7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继续对光伏发电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本通知规定应予退还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请遵照执行。
北部湾所得税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2-07-11 15:3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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