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退伍军人的税收减免政策的问题
日期:2019-10-17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问:我司目前有2名仍在职的退伍军人,分别是2016年入职以及2018年入职的,他们是否都符合 财税[2019]21号 对于退伍军人减免政策规定的范畴呢?
答: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三条第(一)项政策1.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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