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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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

日期:2019-10-25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问:请问:我司做研发,产品试制成功后,委托外单位加工,我 司负责销售。产品属于鼓励类项目。我司可否享受西部大开发按15%的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8号

一、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二、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

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可享受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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