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以个人身份从事劳务,如何开发票领取劳务费
日期:2019-10-24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问:您好:我是一家米粉店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主要是销售米粉。同时我又以自然人的身份兼职成为某公司的销售员,用个人名字与该公司签定了《推销合同》,推销该公司的产品。以每月推销产品的金额按照一定比例领取销售提成。现在该公司提出需要提供劳务发票才能领取销售佣金。请问:我是以个人的身份在税务局缴纳劳务个人所得税后,由税务局代开劳务发票;还是用我经营的米粉店开具发票来领取劳务费。但我的米粉店并没有做劳务的经营范围,是否能开出劳务发票?且我的米粉店里也没有参与销售该公司产品的行为,只是销售米粉,如果用我的米粉店发票开出劳务费,是否是虚开发票?请回复,谢谢!
答: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您的描述,您为其他公司销售产品取得佣金,应当去办税大厅代开发票,不能使用个体户的发票开具。
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北部湾所得税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2-07-11 15:3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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