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厂内绿化购进初级农产品取得免税发票,是否可以计算进项税抵扣?
日期:2019-10-29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问:我公司为水泥生产企业的一般纳税人,上月购入一批初级农产品(苗木)用于厂区内绿化,供应商提供免税备案证明并答复可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当地税务局法规部门认为,我公司采购本身免税的苗木,并非用于生产经营材料,应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允许抵扣进项税。前期两次咨询12366,一次答复该业务属于集体福利项目,不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一次答复认为不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根据(财税〔2017〕37号第六条可以计算进项税额抵扣;请帮忙确认,我司该项业务是否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否可根据买价*扣除率(9%)计算进项税额付款?
答:广西税务12366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7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一、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国令第691号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企业用于区内绿化,并不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根据上述文件描述,并未列举集体福利项目具体包括哪些内容,故需要您带上企业相关合同请示您的主管税务机关。
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北部湾所得税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2-07-11 15:3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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