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国庆节商家给客户赠送礼品,需要为客户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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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节商家给客户赠送礼品,需要为客户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发布时间:2021-10-02 09:03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咨询时间

2021-09-30

答复时间

2021-10-02

受理单位

广西税务12366

咨询内容

国庆节商家给客户赠送礼品,需要为客户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内容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另外,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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