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销售企业火灾造成存货增值税是否可以抵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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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销售企业火灾造成存货增值税是否可以抵扣的问题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日期:2019-11-07

问:A企业为家电销售商,从厂家采购冰箱、洗衣机商品回来销售,厂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给A企业。A企业仓库发生火灾,导致冰箱、洗衣机全部烧毁(无法正常销售)。被烧毁商品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答: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国令第691号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不在上述文件范围内的,可以抵扣进项税。

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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