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我在广西设立有多家个体户取得多处经营所得,如何享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的个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税乎网站09-29评论

我在广西设立有多家个体户取得多处经营所得,如何享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的个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1-10-25 09:27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咨询时间

2021-10-23

答复时间

2021-10-25

受理单位

广西税务12366

咨询内容

我在广西设立有多家个体户取得多处经营所得,如何享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的个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答复内容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例如,同时经营个体工商户A和个体工商户B,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80万元和50万元,那么在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超出的30万元不享受该项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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