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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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

发布时间:2021-08-25 15:1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提交者

刘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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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5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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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主题

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

提交时间

2021-08-24

答复时间

2021-08-25

信件内容

尊敬的领导:
      纳税人深切感受到广西税务纳税人服务工作走在前列,非常棒!感谢!有一个困难请税务支持解决:西开政策鼓励类认定,需要企业自行判断,税务事后监管。我们是一家负责招商的企业,企业只有能享受西开,才有必要来广西投资。但企业没有这个专业判断能力,企业没有偷税漏税的意愿,企业更不想因为少缴税而被税务处罚。所以希望税务能改进目前的鼓励类认定流程。对招商企业经营项目的所得税是否符合西开进项事前裁定。其他企业我相信也有同类需求,知道了怎么正确的交税,没几个企业还会知法犯法。企业少缴税,大部分还是因为不专业。我们也关注到广西正在推行大企业税收事前裁定,这真是一项贴民心的服务,是税务工作伟大进步,税企必将更和谐,社会必将更和谐,大大的赞! 

处理部门

办公室

处理内容

  处理内容:您好,您的来信反映的问题已转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等进行办理,办理结束后我们将继续回复您。感谢您对广西税收事业的关注、关心和支持。 

   您来信提出“西开政策鼓励类认定,需要企业自行判断,税务事后监管”,“但企业没有这个在专业判断力”,“所以希望税务能够改进目前的鼓励类认定流程。对招商企业经营项目的所得税是否符合西开进行事前裁定”。对此,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进一步推进,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2018年第22号公告)执行,对所有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均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不能违规设置行政审批环节或前置环节。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第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因此,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的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认定工作的通知》(桂发改地区〔2021〕423号)文的相关规定,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 
   “放管服”改革的目的是优化营商环境。税务部门一直以来落实好“放管服”改革要求,在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中,将进一步加强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积极对纳税人进行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事前纳税辅导,及时回复纳税人的税务事项咨询,以便纳税人能准确理解税收政策,提高纳税人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准确性,让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能充分发挥政策效应,促进广西经济发展。 
   感谢您对广西税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感谢您为广西招商引资做出的贡献和努力。如还有涉税疑难问题或建议,欢迎随时来电来函。 
   (2021-08-25 15:5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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