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时,应在增值税发票的哪里注明代收车船税的信息?

税乎网站09-29评论

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时,应在增值税发票的哪里注明代收车船税的信息?

发布时间:2021-11-20 09: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咨询时间

2021-11-18

答复时间

2021-11-20

受理单位

广西税务12366

咨询内容

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时,应在增值税发票的哪里注明代收车船税的信息?

答复内容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其中,金额合计包括发票的保费金额(价税合计)、代收车船税金额和滞纳金金额。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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