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税收优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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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税收优惠问题

回复日期:2019-11-18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问:我公司2015年度购置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因对政策了解不到位并未申报,且2015年度我公司因弥补亏损并没有产生企业所得税,我公司于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对2015至2018年购置符合税法要求的专用设备进行了抵免。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又根据2014年5月总局在线访谈:网友提问我企业2010年建设生产线,涉及购置环保、节能节水设备,到2011年完工转为固定资产。但2011年因为亏损未对此项设备备案抵免所得税;2012年又进行技改,到2013年完工。现将环保、节能设备一起申报可以吗?是否需要按年度分别申报?

所得税司刘宝柱副司长: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因此,您购置的环保、节能专用设备因当年亏损未能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可以按照规定分别抵免,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我公司认为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结算日为2016年5月31日,自2016年5月31日起三年为2019年5月31日,因此2015年购置的符合条件的专用设备可以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追溯享受。请问这种理解对吗?谢谢!

答: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因此,您的理解是正确的。

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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