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回复日期:2019-11-07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问:您好!我公司有一个研发项目,2014-2017年通过各项迹象判断所发生的费用符合资本化条件,发生的费用计入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未在当年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到2018年由于市场及技术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整个项目研发失败,我公司将之前计入资本化支出的费用,全部在2018年转入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请问该笔业务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该如何加计扣除?如果要追溯调整政策依据是什么?谢谢!
答: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可以追溯享受2016、2017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但2015年及以前年度不能按该文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税〔2018〕99号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018年的研发费用在上述文件范围内的,按上述文件享受优惠。
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北部湾所得税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2-07-11 15:3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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