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限
留言时间:2019-12-25
咨询对象 贵州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企业当月确认销售收入,当月缴纳销项税,客户当月未开发票,在次月是否能补开,或者拒开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30
答复内容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请您按照发生的实际经营业务如实开具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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