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税务局:学校管理人员取得工资,又另有授课课时费收入,请问要如何计算个税呢?

税乎网站09-29评论

个税申报

留言时间:2020-07-31

咨询对象

贵州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学校管理人员取得工资,又另有授课课时费收入,请问要如何计算个税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04

答复内容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您的问题表述不能判断是咨询个税代扣代缴还是汇算清缴的问题,无法作出明确的回答,请参阅文件,具体可以咨询学校的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作出明确指引 。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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