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标题: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咨询
信件内容:税局老师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相关证据材料确认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问1:我司有的一些外部证据材料不知是否可以作为坏账损失税前扣除依据:(1)应收账款诉讼失败的法院判决书;(2)公司经理挪用客户款项,有经理的拘留证;(3)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和解抵消协议(客户在我司仓库保管货物,货物损毁的金额与运费抵消的抵消协议)。问2:逾期1年&3年的判定,例如18年2月份发生业务,合同规定次月3月回款,但客户拒付,会计上于18年10月确认坏账,未取得相关证据材料,(1)19年5月份做18年汇算清缴时,是否符合逾期1年以上?该1年以上是从什么时候到什么时候?(2)若18年汇算清缴不能税前扣除,那么做19年汇算清缴时是否可以做调整?以上问题期待税局老师的回复,感谢!
来信人:武** 来信时间:2019-11-07 16:22:20
答复信息
办理状态:已办结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接到该问题后, 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如您取得的证据材料符合上述文件要求,则可按照规定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如您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具体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非常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如您有相关涉税问题需要咨询,欢迎拨打贵州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办理部门: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2019-11-08 09:3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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