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无偿使用政府单位土地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留言时间:2020-08-24
咨询对象
贵州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司为政府和社会资本采用PPP合作模式,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一家污水处理企业。我司与政府方签订《PPP项目合同》,政府授权我司在30年内从事河道服务及污水处理的权利。
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我司项目所需的土地由政府单位提供,并无偿提供给我司使用(土地所有权归政府单位所有,不转移给我司)。
请问,我司无偿使用政府单位土地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26
答复内容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您咨询的问题涉及实际业务的判断,无法作出回答。建议您先参阅上述文件,具体持该业务相关资料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判断。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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