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缴增值税是否可以抵减当期应纳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10-29
咨询对象
贵州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司为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部分为简易计税,部分为一般计税。现简易计税部分完成竣工备案,简易计税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为5400万,而项目累计预缴增值税为5900余万(含一般计税部分的预缴税额),我司当期应缴税额5400万是否可抵减已预缴增值税5400万,即当期应纳增值税为0,剩余500万预缴增值税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30
答复内容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建议您参阅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具体可以持您的资料请税务机关判断指引。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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