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抵扣和转出问题
留言时间:2020-11-27
纳税人所属地
贵州
问题内容
您好,我公司是经营其他生活服务(主营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有如下问题请咨询: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8号公告我公司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但政策执行初期已开具部分专用发票且购买方已抵扣,现请求购买方开具红字申请表红冲专票并换开免税发票时,对方提出会涉及到返回抵扣当期更正申报增值税,会产生滞纳金并影响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故请问购买方是否可以在收到我公司红字发票当期抵减当期进项税,而不是去更正申报抵扣前期蓝字发票的增值税申报表
2、文件规定享受免税优惠,不得抵扣进项税,我公司2020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做进项税额转出,但主管税务机关提出2019年12月有留抵的也需做进项税务转出(含部分15%进项税加计抵减形成的留抵),故请问我公司2019年12月份正常留抵和15%加计抵减的进项税是否可以在免税政策结束时继续抵减销项,还是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3、根据营改增(2016)36号文,第二十七条(一)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中,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故请问我公司本年购入固定资产时要先视同不能抵扣做进项税额转出,至免税政策结束时再按照固定资产净值率计算转回,还是可将进项税额先用待抵扣进项税核算,到免税政策结束时全额抵扣
4、对于本年取得的的,产权不归属于我公司,但由我公司经营管理的不动产进行的大修理、装修装饰对应的进项税是否可以参照上诉第3个问题的处理方式处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30
答复内容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您表述的问题都涉及到实际业务的核实和判断,建议您先参阅文件,根据文件规定处理,如有需要,可以持相关资料请主管税务机关判断核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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