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的界定
留言时间:2020-12-21
纳税人所属地
贵州
问题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所称的“补充医疗保险”,是否仅指在社保机构办理缴纳的保险?企业为职工在中国人寿或中国平安等保险机构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属于该文中提及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的范畴?可否按照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22
答复内容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财税〔2009〕27号文件是对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比例作出规定。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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