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偷税漏税
留言时间:2019-05-27
纳税人所属地
贵州
问题内容
房开商以低于实际成交的价格开具购房发票,或是采取扣除一部分托管租金的办法开具购房发票,请问这样的行为是否存在偷税漏税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6-04
答复内容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如您业务的实际成交价格与发票开具金额不符,且开票方属于贵州省征管的纳税人,欢迎您拨打贵州税务12366纳税服务咨询热线进行发票违章举报。
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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