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其他个人佣金代开发票相关问题
留言时间:2019-07-18
纳税人所属地
贵州
问题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三条: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七条: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关于 第七条中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规定可以比照上述规定执行。证券、信用卡、旅游行业以外的行业,但业务性质与相同的经纪代理人佣金业务。能否比照上诉规定执行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7-22
答复内容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信用卡、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执行本公告第二条有关展业成本的规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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