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中心纳税
留言时间:2019-09-11
纳税人所属地
贵州
问题内容
您好!老师!公司为购物中心管理公司,主营为转租不动产、购物中心经营管理。公司转租收入为简易计税、管理费等其他收入为一般纳税。问题如下
1。在租用场地进行装修、修补、改造及投入的机电、消防等取得的进项税是完全不能抵扣,还是可以在简易计税和一般纳税项目间分配。
2.转租收入为简易计税,从出租方(也是简易计税)取得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3.购物中心不止是转租场地,还要进行经营管理,因此需要吸纳会员、组织营销活动,但公司本身不销售商品(销售商品由租用场地商户自行完成,销售商品发票也是商户提供),问题是因购物中心组织营销活动、会员积分兑换中产生礼品赠送、发放的折扣券等费用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3.在既有简易计税又有一般纳税情况下,公司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因营销活动、采购购物中心经营所需的物料耗材、办公耗材、差旅中的住宿、飞机、高铁费用、物业外包(保安、保洁)、消防维保费用、电梯维保费用、中央空调维保费用取得的进项税是否可全额抵扣。如果需要在简易计税和一般间分配,是上述项目中的哪几类?!!!
烦请老师给与解答!希望有相关文号!感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16
答复内容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因您咨询的问题中除问题2可以明确回答外,其他的问题都涉及具体业务的判断,无法明确的回复您,建议您参阅以下文件,具体请持业务相关资料请税务机关判断: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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