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抵退税进项构成比例如何计算?
留言时间:2019-10-15
纳税人所属地
贵州
问题内容
我单位属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相关规定申请留抵退税。请问,根据公告规定,我们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要不要考虑进项税转出的情况,即公告中所说的“已抵扣”是指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还是指实际允许抵扣的进项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17
答复内容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八、(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建议您参阅上述文件,如自行判断有困难的,您可直接持该业务相关资料咨询您的主管税务机关。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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